| 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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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3 15:20 文章来源:鄄城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实现外商投资便利化,营造精简高效的服务环境,菏泽市外经贸局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主要内容有,将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区;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享有市外经贸局同样的审批权限,即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其自行审批;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必须由市或市级以上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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