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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5-30 10:32  文章来源:鄄城县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推进“突破鄄城”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收费政策

  1 、凡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免交投产前筹建阶段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向市及市以上交纳的费用,由项目拟受益财政负担。

  2 、企业的排污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收取。

  二、土地政策

  1 、落户我县且投资密度在 60 万元 / 亩以上(含 60 万元 / 亩)的生产性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报批规费由企业承担,其余部分由项目拟受益财政和企业各负担 50% ,手续由政府负责办理;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无偿使用土地 50 年。

  2 、征地所需契税,由项目拟受益财政承担。

  3 、项目用地需拆迁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补偿费用,由项目拟受益财政承担。

  三、用电政策

  1 、保证企业足量用电,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

  2 、对用电量较大的企业,政府积极协调电力部门争取优惠电价。

  四、税收政策

  1 、对注册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00% 作为技改资金奖给企业,后三年按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50% 作为技改资金奖给企业。

  2 、凡在当地纳税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手续齐全后,一个月内地方政府补贴部分全部到位,并确保退税及时兑现。

  五、人才政策

  根据鲁厅字[ 2004 ] 18 号文件第六条政策:从 2004 年 5 年内,到菏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人才,其工资从工作之日起 5 年内由省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担。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来鄄工作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其后工资由县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担。

  六、环境服务政策

  1 、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厂区建设红线实现“六通一平”。

  2 、凡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派专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3 、对招商引资项目,除涉及安全问题外,不经县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厂检查、收费;不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厂参观、考察、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4 、确保为来鄄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便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七、对当地经济拉动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特殊优惠政策。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处在大开发热潮中的鄄城正蕴藏着无限商机和活力,展现出美好前景。真诚欢迎海内外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观光旅游、和投资创业,让我们携起手来互利互惠、共创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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